>>>>您的位置:首页  >>>供应商管理
供应商管理
  • 廉政协议
  • 信息来源: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4-08-25 浏览量:14830
  • 甲方: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在保持廉政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市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项目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市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有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项目承包、项目费用、材料设备供应、项目量变动、项目验收、项目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高档娱乐性场所。
    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政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项目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200万元~500万元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十三、严格执行中纪委下发的中纪发【2007】7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十四、本廉政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我们  |  常见问题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4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浙ICP备11050664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3547号
建议使用IE7及以上浏览器,屏幕分辨率1024*768以上。